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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商标注册【欧陆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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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省级农村合作社的标准
  2. 河北老字号评审认定规范

一、省级农村合作社的标准

省级示范社应是市(州)级示范社,并达到以下标准: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运行满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能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注册成员数100人以上(民族地区和特色农林种养业可适当放宽),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通讯地址,有牌子、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独立的银行账户和社员证。

3.有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的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合作社章程。

1.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定期召开“三会”,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薄上签名。

2.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必须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3.按照生产经营需要,设立生产技术、销售、财务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议事决策、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生产经营范围明确,经营产业有效带动当地区域产业和经济发展。

2.农业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农产品的统一销售率超过60%。

3.统一生产、统一技术培训、统一贮藏(加工)等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不得高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4.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在有关网站建立自己的信息网页,并定期更新维护,发布供求信息,积极开展电子商务。

6.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的30%以上。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先进水平,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有注册商标,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或获得地理标识的农产品,并在有效期内(农机等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1.合作社财会人员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2.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期记账、核算,编制账务《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成员公布、接受成员质询。

3.建立成员个人账户,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盈余分配、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变化情况,记载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

4.获得各级政府项目扶持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平均量化到每位成员账户。

5.经营状况良好,税后利润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和弥补损失后,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6.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3.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20万元以上;

4.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80万元以上。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在当地影响大。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河北老字号评审认定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2、(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3、(二)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4、(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5、(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6、(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7、(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8、(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9、(一)由商务部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兴委员会),全面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10、(二)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负责振兴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论证。

11、(三)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

12、具备“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

13、(一)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14、(二)资料提交: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5、(三)调查鉴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

16、(四)认定评审: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17、(五)公示: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

18、(六)做出决定: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振兴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19、(七)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20、(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振兴委员会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21、(九)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以商务部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河北商标注册管理和河北老字号评审认定规范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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